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中哪些类别是可以要求赔偿的?这个问题,天纵鉴定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有其相关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中哪些类别是可以要求赔偿的?这个问题,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有其相关规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除去以上法律明确定义的可赔偿损失外,其它类别如车辆贬值损失等,基本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法院过往案例也有考虑予以适当赔偿的,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此类赔偿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