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将修改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0日。
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抽查的出口商品,签发抽查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及不寄或者不送被封样品的单位,其产品视为不合格,根据相关规定对拒绝接受抽查检验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八条 海关一般不对同一批商品进行重复抽查检验。被抽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有关被抽查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单位对海关做出的抽查结论有异议时,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申请复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海关总署 年 月 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