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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征求意见
来源:天纵检测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184天前 | 170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抽查的出口商品,签发抽查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及不寄或者不送被封样品的单位,其产品视为不合格,根据相关规定对拒绝接受抽查检验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八条 海关一般不对同一批商品进行重复抽查检验。被抽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有关被抽查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单位对海关做出的抽查结论有异议时,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申请复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海关总署   年   月  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