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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充电产品(BCS)的美国能效要求
来源:天纵检测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609天前 | 2357 次浏览 | 分享到:


针对可充电电池系统的美国能效要求,目前常见的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是美国能源部(DOE)的要求,另一个是美国加州CEC的能效要求。下面天纵检测(SKYLABS)就分别简单介绍一下针对电池充电系统美国能效的具体要求。

一.美国能源部针对可充电电池系统的能效要求

美国能源部(DOE)早在2016613日就发布了针对Battery Charger (BC)产品的能效法规最终版本81 FR 38266. 法规已在2016812日生效,强制执行日期是2018613日。也就是从现在开始(2018613日之后)所有在美国市场销售的BC产品将强制要求符合DOE法规并在DOE认证管理系统CCMS上完成注册。

电池充电器 Battery Charger(BC)指的是能对消费类产品的电池充电的产品,包含了电池充电器是与终端产品集成在一起的产品。基本上涵盖了所有可对2次电池充电的消费类电子产品,例如:手机、蓝牙音箱、移动电源、电池充电器、电动牙刷、无线充等。

依据10 CFR 430 Subpart B Appendix Y 测试BC 24h能源消耗E24、待机模式功率Psb、维持模式功率Pm、关机模式功率Poff和电池放电能量Ebatt, 计算出单位能耗UEC(充电过程中所消耗的但是没有充入电池的能量)。法规要求单位能耗UEC不得超过限值。

2018613日后生产的电池充电器,必须符合小于或等于法规10 CFR 430.32(z) 中规定的最大单位能耗(UEC)的要求,该要求对7种不同类别的电池充电器分别设定年度能耗。充电器的UEC以电池能量(Ebatt)的函数表示,它反映的是在所有工作模式下所消耗的“无用”能量(即充电过程所消耗的但未传输至电池的能量数)。具体限值要求如下:

二.美国加州CEC对可充电电池系统的能效要求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能源委员会(CEC)2012年初通过了电池充电系统(BCS)能效新要求,此要求已经在20132月开始施行。现在所有涉及此要求的产品出口如包含到加州的电池充电系统都需要符合此要求。

加州能效CEC对电池充电系统的要求几乎涵盖所有的电池充电系统,应用范围包括手机、笔记本和平板电脑、电动工具、个人护理电器、UPS以及非公路车辆(如叉车和高尔夫球车),牵涉到镍氢、镍镉、锂电池、铅酸等各种化学类型的电池系统。

201698日,美国加州CEC 发布简报,明确了电池充电器系统使用和联邦要求一致的新的测试方法即:10 C.F.R. section 430 (Appendix Y to Subpart B of part 4302016620日已生效),该测试方法在20161116日起已在加州强制执行。

三.美国能源部(DOE)与美国加州CECBCS系统能效要求的差异

这两个要求在法律上针对的地区范围不尽相同,对测试结果的判定标准也不同:加州CEC要满足充电能耗的能求(CEC-400-2017-002:W)),而美国DOE要求是产品的单位能耗(EERE-2008-BT-STD-0005-0256),但因为他们的测试方法其实是一样,测试数据可以共用。

天纵检测作为国内专业的第三方DOECEC能效检测机构,拥有独立的实验室和一批经验丰富的能效认证工程师,其不仅可以满足美国能效的具体要求,同时天纵检测的能效实验室也是中国能效标识的认可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