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的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检察机关在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未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的民事公益诉讼?此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其主要根据如下:
在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其遵循立法宗旨,保持原告主体资格的适度开放性,比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可就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养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规定,“健全公益诉讼制度,适当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原告主体资格作出适度开放式规定,即除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外,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具有起诉主体资格。
最后天纵鉴定(SKYLABS)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提起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诉讼的除去上文所说的检察机关外还有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消费者协会及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社会团体也是有资格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