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事诉讼中,保全费、执行费等一般也由败诉方承担,而对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通常情况由申请方或要求进行这些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先行进行垫付,最终这些费用在案件结束时法院会判决由败诉方承担。但天纵鉴定(SKYLABS)在工作中也确实碰到过法院在鉴定案件启动或结束时就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分担方式的。
关于以上费用的具体要求我们总结如下:
- 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如果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数额。调解结案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决定。
- 保全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保全费由申请人预交,最终通常由败诉方负担。若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数额。若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撤诉,保全费一般由申请保全的一方承担。
- 保全保险费:该费用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承担规则。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法院会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予以支持。若没有约定,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案件具体情形等,判断该费用是否为合理必要支出,进而决定由哪一方承担。
- 鉴定费:通常遵循“谁主张、谁负担”原则,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预先垫付。诉讼终结后,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由败诉方承担,若双方都有责任,法院会按比例决定双方分担的数额。
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法民终212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裁决也有相关的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一、二审诉讼费以及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应如何分担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根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同时,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评估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和单位。一审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就本案所涉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费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具体数额并无不当,当事人有关该项费用承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和法院裁决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