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参加体育运动中,特别是对抗性运动,体育伤害往往在所难免。前几日天纵君(SKYLABS)的朋友也问到了对于这种对抗运动所造成的伤害,对手会不会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其实参加体育活动的意外受伤,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要求对手赔偿的,但如果对手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例如,在篮球、足球等对抗性体育活动中,正常的身体碰撞和合理的防守动作导致的受伤,属于自甘风险的范畴,对手无需承担责任 。但如果对手存在恶意犯规、故意伤人等行为,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昨日江苏高院也正好分享了一个“掰手腕”受伤的相关判决案例:
2025年4月的一天傍晚,在某公园的健身器材区,大林正在和他人玩掰手腕,一旁围观的小木主动提出“想练一练”,便邀请大林一起掰手腕,大林同意了。没想到,在角力过程中,小木掰手腕所用的右手上臂,即右侧肱骨突然断裂,此时手臂尚未被压到桌面。大林见状连忙拨打120,小木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木“右侧肱骨干骨折、右侧桡神经损伤”,需住院手术治疗。
受伤第二天,小木找到大林,希望对方承担一半医疗费,遭到大林拒绝。后小木住院治疗10天,共花费医疗费3.4万余元,多次与大林协商赔偿仍未达成一致,遂将大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7 万余元。
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掰手腕这一活动本身带有不可避免的受伤可能性,属于竞技性文体活动,小木主动邀请大林掰手腕,表明小木是自愿参加的,大林正常参与掰手腕活动中的力量角逐,并未出现故意伤人或其他明显违规操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木的索赔请求。
自甘风险原则是受害人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仍自愿参加活动,因其他参与者行为受损时则责任自负,但自甘风险也有一些例外情形,比如对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像报复性踢踹对手或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另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也可能被要求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