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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关门跑路,预付费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5天前 | 80 次浏览 | 分享到:


消费者李先生在某健身房办理了2年健身卡,支付了4000元。3个月后,健身房大门紧闭。李先生后来得知,其实在他办卡前两个月,健身房已因拖欠房租被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并被要求腾退房屋…

上面李先生遇到的情况,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现在依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5月1日起实施的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商家关门跑路,预付费的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其中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总结说来,经营者在明知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仍以优惠为诱饵收取预付款,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消费者不仅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要求返还预付款,还可以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