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天纵鉴定(SKYLABS)的日常工作中,当鉴定意见出具时,当事人往往自然而然的都不认可对其不利的内容,或有选择性的只认可对其有利的部分。这种当事人既不认可鉴定结论或有选择性认可部分结论,又不申请补充鉴定的,虽属当事人的诉讼自主权利,但该行为也会带来明确的不利法律后果。
具体来说,其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认可,但又不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以进一步证明其异议成立,那么在法院作出判决前,该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这将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可能采信该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通常会给予其在指定期间内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机会。如果当事人既不申请补充鉴定,也未在质证程序中通过其他方式有效质疑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或关联性,法院在经过审查后,可能会采信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在一些案例中,保险公司不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但未申请补充鉴定,法院最终采信了鉴定意见并据此作出判决。
可能面临诉讼效率降低的风险:虽然当事人可以选择不申请补充鉴定,但这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因为一方对关键证据(如鉴定意见)的异议若无法通过补充鉴定等程序解决,可能会引发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甚至滋生涉诉信访,影响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总结说来,当事人拥有不认可鉴定结论且不申请补充鉴定的权利,但这并非没有代价。这种选择直接关系到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明智的做法是,在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积极利用法律赋予的程序权利,如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