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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的适用主体和调整范围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235天前 | 279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产品质量问题和相关纠纷涉及每个消费者,因此产品质量问题一直都是一个社会所关注的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就是一部产品质量领域中最为基础的法规,也是天纵鉴定(SKYLABS)所从事产品质量检测与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依据。为方便大家更好的理解《产品质量法》,天纵君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这部法律的适用主体及其负责调整的产品范围。

(一)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产品质量监督的辅助性机构。包括各级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等。

  3、用户:指将产品用于集团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4、消费者:指将产品用于生活性消费的社会个体成员。

  5、受害方: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遭致人身、财产损害,从而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

  6、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主体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是有下列物品并不能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1)天然物品,如煤、油、水等;

(2)农副产品;

(3)初级加工品;

(4)建筑工程;

(5)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

(6)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

  最后天纵君还要强调的一点是: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包括进口产品在我国国内的销售,都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它对出口产品,由于其并不在国内销售,它一般并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具体对出口产品的要求应该根据合同质量定义和目的国的法律规定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