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入的电动车是“三无产品”,法院判决厂家三倍赔偿
来源:天纵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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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KYL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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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547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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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各地都公布了一批典型的欺诈消费者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注意到,山东高法公布了一个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车无法上牌,发现是个“三无产品”的案件,此案终审法院最终判决了电动车生产厂给与消费者三倍赔偿。
昨日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各地都公布了一批典型的欺诈消费者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注意到,山东高法公布了一个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车无法上牌,发现是个“三无产品”的案件,此案终审法院最终判决了电动车生产厂给与消费者三倍赔偿。
案件概要
2019年12月22日,家住杭州市余杭区的刘女士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花18000余元购买了一辆四轮电动车,该车销售商为德州某汽车配件公司。当刘女士收到该车后,发现车辆根本无法启动,经维修后虽能启动,但要上路行驶需依法办理牌照。刘女士在购车前向销售商客服询问车辆性质、是否需要挂牌时,客服明确表示该车为低速四轮电动车,无需挂牌就能上路。后刘女士又发现该车出厂合格证上的生产厂家系伪造,现实中并不存在,车辆亦未依规进行国家质量体系强制认证,无法挂牌上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女士在其与销售商协商无果后,将车辆销售商某汽车配件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支持了刘女士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其要求购车款三倍赔偿的诉求,刘女士不服上诉至德州中院。
法院判决
德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汽车销售商在销售涉案车辆过程中实施了隐瞒车辆机动车属性、未经质量认证等情况,并且虚构车辆生产厂家,该车系典型的“三无产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应予认定。该汽车销售商具有欺诈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后最终判决德州某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刘女士56400元。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