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胜诉方”哪些费用可以向法院申请退还?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465天前
|
19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的第二百零七条有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第二百零七条有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另外在2019年1月10日,江苏省高院明确“胜诉退还”一般应当达到“一次、全案、全额”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以下费用胜诉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请退还的:
(一)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的受理费。因此,当事人依法交纳的案件受理费,胜诉后由败诉方承担的部分完全可以退还。不过,笔者在此提醒一下,实践中很多人会把交纳的 “案件受理费”认为系“诉讼费用”,从以上来看,两者之间属于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二)案件申请费
同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费包括以下事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因此,以上费用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退还的,尤其实践中保全费还是很常见的。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我们参考江苏高院的文件规定,对于“胜诉退费”的当事人因退费问题办理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符合退费条件的案件必须全部退还;应当退还给胜诉人的全部金额必须足额退还。退费工作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