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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印发《关于保障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提质增效十条举措》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9天前 | 1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特制定了《关于保障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提质增效十条举措》现已印发并开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督促审判执行部门、司法技术部门和鉴定机构依法、高效、优质履职,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对外委托鉴定办理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实际,特制定本举措。

第一条 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应遵循审鉴分离、程序合法、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原则。

第二条 加强司法技术工作队伍管理。司法技术工作属于审判辅助岗位性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统一管理全市法院的司法技术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本院司法技术工作统一办理,并监督和指导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人员挂靠审判管理部门,负责本院司法技术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技术部门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技术培训,提升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技能。司法技术部门人员必须严格落实“三个规定”,严禁与鉴定机构不正当交往,确保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公正廉洁。

第三条 严格备选鉴定机构准入标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负责编制《全市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备选机构名册》。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类鉴定机构名册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名册中选录编制;其他类别的鉴定机构和专家名册,则由相关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推荐,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请、资源共享、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选录编制。积极探索川渝两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巡回区内法院、全国各直辖市法院共享鉴定机构库,实现法院系统机构库总体扩容、分类管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 加强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的评估和管理。为确保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公正、鉴定管理科学高效,人民法院对对外委托鉴定工作进行质效评估。结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鉴定机构的执业评价,以及全市法院司法技术工作运行情况,适时制定科学、简便鉴定工作质效评价指标体系,对鉴定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全程评估。坚持个案评估,加强流程管理,做到季度通报、年度公示结果。

强化行业联动,注重发挥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督促指导作用,促进行业自律。

强化司法监督,对存在工作效率低下、违规违纪、未履行法定义务、承诺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函询、约谈、训诫、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或除名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第五条 规范对外委托鉴定案件启动审查工作。审判执行部门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的,以下情况将不予委托鉴定: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测谎;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以及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依职权鉴定的,应当符合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定情形。

重新鉴定的启动,应当重点审查鉴定人资格、鉴定程序是否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是否明显依据不足。

司法鉴定督办人应当积极参与并协助审判执行部门把好鉴定案件的启动关,对拟鉴定事项和范围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确定鉴定技术和方法的可靠性。

第六条 强化对鉴定材料的审查。对于审判执行部门提交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督办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符合鉴定要求。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审判执行部门是否告知当事人不提交材料的法律后果;材料(包括补充材料)是否经过法庭质证;无法联系当事人、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情况下,材料是否经过合议庭确认;以及有争议材料的认定情况。未经法庭质证和审判执行部门确认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

第七条 规范选择鉴定机构程序。选择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司法鉴定督办人组织下进行。

采取协商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司法鉴定督办人不得采取推荐、诱导、暗示、胁迫等方式组织协商鉴定机构。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不成的,采取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严格慎用采取指定方式,必须采取指定方式的案件,司法鉴定督办人应当做好记录,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启用备选机构。

对系列鉴定案件以及重大疑难案件,可采取竞争+摇号方式进行选择鉴定机构,相关方案层报上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严格鉴定时限管理。已启动鉴定的案件应当严控时间节点,重点关注鉴定审批及材料移送司法技术部门、选择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材料时间,流程节点应当有移交记录。

补充鉴定材料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原则上以一次为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由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批。当事人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原则上以一次为限,逾期不提出意见即视为对征求意见稿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