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将是《价格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
(三)将第十七条中的“工作指导”修改为“工作指导监督”。
(四)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消费者、经营者”修改为“社会”。
(五)将第三十五条中的“帐簿”修改为“账簿”,“文件”修改为“文件、电子数据”。
(六)将第三十九条中的“没有违法所得”修改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七)将第四十条中的“没有违法所得”修改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
(八)将第四十四条中的“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修改为“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成本监审或者调查等所需资料”。
(九)将第四十五条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修改为“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改为“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国家行政机关”修改为“国家机关”,“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修改为“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