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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手亮剑规范职业索赔,“薅羊毛”行不通了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天前 | 73 次浏览 | 分享到:

60余次,索得钱款2.4万元;简某作案50余次,索得钱款2万元;郑某作案8次,索得钱款0.24万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品零售店反映后,通过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同类食品的包装和品质均完好,且向某存在要挟之举,遂协助店铺报警处理,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抓获向某等三人,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向某等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简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向密封包装的食品内投放异物,再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勒索商家,其中向某、简某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郑某多次敲诈勒索,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向某、郑某投案自首,简某坦白罪行,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简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法律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正当维权,同时依法惩治违法索赔,打击假借索赔之名实施的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本案中,被告人向某独自或结伙,通过向密封食品袋里恶意添加异物、虚构食品质量问题的方式勒索商家,在多地反复作案,形成相对固定的犯罪模式,侵害了商家的合法利益,应依法惩处。此类案件具有数额小、次数多、范围广的特点,商家容易选择息事宁人,长此以往,会导致市场预期降低、市场秩序受到损害。办案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索赔犯罪,准确把握此类犯罪行为与正当维权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对于构成犯罪的决不姑息,尤其针对职业化”“团伙化的犯罪分子坚决亮剑,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案例三

虚构买家信息和商品质量问题骗取商家财物的,可构成诈骗罪——黄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34月起,被告人黄某、张某、高某在江苏省徐州市合伙从事电商经营。同年6月至8月,黄某等人先后组织被告人杨某、孙某等五人,通过伪造买家快递单和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视频、照片等方式,在网络平台上虚构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鸡爪存在胀袋、漏气等食品质量问题,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共计9万余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接到该公司反映后,开展现场核查、数据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分析认为涉嫌诈骗犯罪,商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将黄某等人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诈骗罪依法对黄某等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黄某等四人数额巨大,其余四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某等人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其余被告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处以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违法索赔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除捏造产品质量问题向商家施压,敲诈勒索高额赔偿款的常见模式外,部分不法人员瞄准特定商家,虚构商品交易及商品质量问题,骗取侵占钱财,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等人原从事电商经营,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伪造买家凭证和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照片、视频,骗取商家巨额商品退款,应依法以诈骗罪惩处。办案机关加强释法说理,督促涉案人员退赃,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同时依法协同打击、治理违法索赔及其衍生社会问题,坚决遏制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蔓延态势,并加强网络治理和舆论引导,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四

以合理生活消费为限,规制职业索赔人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高额索赔行为——曾某诉陈某、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曾某于20231024日在陈某处购买了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45件(4/×5/×45=900斤)鲜竹笋(保质期10个月),每件单价200元,合计9000元。购买后,曾某将所购的一袋竹笋送检,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本案鲜竹笋外,曾某还于20231021日购买了100件干竹笋(已另案起诉)。曾某陈述所购鲜竹笋系为2024年春节其父亲80岁寿宴所备,干竹笋系为回礼赴寿宴的亲友所备,但因故未实际操办宴席。曾某上述陈述均无证据予以证明。曾某起诉陈某及某农副产品加工厂,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陈某销售的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生产过程中导致的问题,销售者陈某在进货时已尽到了查验义务,故陈某不属于销售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