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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快读
来源:天纵检测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234天前 | 222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二条【后续技术核查】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后的2个月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技术核查。

第十三条【技术核查要求】

现场技术核查评审员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实施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技术核查结论。

现场技术核查评审员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技术核查要求】

现场技术核查评审员在核查中发现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整改期间,申请机构不得对涉及整改项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申请机构逾期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撤销资质认定规定】

申请机构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或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此前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信用档案】

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或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第十七条【处罚规定】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处理规定】

资质认定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