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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对修订的《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发布公众意见征询
来源:天纵检测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554天前 | 1630 次浏览 | 分享到:

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发或变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对于应急审批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有效期与注册证注明的附带条件的完成时限一致,原则上不超过1年。如注册人完成附带条件,可以在到期之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注册,符合要求的给予延续注册,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六条对于应急审批医疗器械,自确认应急审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如注册申请人无法按照注册要求完成注册申报资料准备并获得注册申请受理,则不再按照应急审批办理,参照《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参照本程序制定本辖区内应急审批程序,用于本辖区内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工作,并将相关程序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授权紧急使用的产品,不再适用本程序。

第二十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国食药监械〔20095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