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承诺生产合格产品这样违反法律吗?
来源:天纵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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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KYL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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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46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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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纵君(SKYLABS)近日碰到一个口罩生产设备的纠纷。案情并不复杂,简单说就是甲方采购了乙方的设备,后甲方认为乙方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生产的口罩出现大量不合格品。为此甲方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质量纠纷的诉讼,为搞清事实,法院指派了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天纵鉴定)作为此争议产品的质量鉴定机构。
天纵君(SKYLABS)近日碰到一个口罩生产设备的纠纷。案情并不复杂,简单说就是甲方采购了乙方的设备,后甲方认为乙方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生产的口罩出现大量不合格品。为此甲方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质量纠纷的诉讼,为搞清事实,法院指派了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天纵鉴定)作为此争议产品的质量鉴定机构。
在产品质量鉴定调查过程中,乙方出具了其和甲方签署的一份合同,在其合同中有类似“乙方并不承诺甲方使用此设备可生产合格产品”的描述,并以此条款提出了抗辩,认为即使乙方设备有问题,但其有约在先,并无违约。
对于这个问题,天纵君认为即使合同有约定不承诺生产合格产品,这样的条款也是违法且无效的。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当合同上的规定与国家明文法律发生冲突时,以哪个为准的问题。
我们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口罩显然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而生产的一种工业产品。
因此根据产品质量法,所有此类产品均应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果合同上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则应该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准。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对于一种新产品是否存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判定有异议,司法鉴定及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或对现有标准适用范围的解释意见)将发挥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