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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459天前 | 4243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616日发文确认《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于20215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218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在内容上有如下特点:

一是首次确立了在线诉讼的基本原则

《规则》首次提出,在线诉讼应当坚持“公正高效”“合法自愿”“权利保障”“便民利民”“安全可靠”五个基本原则,明确了在线诉讼的价值取向和基本特征。

根据基本原则的要求,《规则》明确了在线诉讼的适用案件范围,包括各类民事、行政、 特别程序和执行案件,对于刑事速裁程序和减刑假释案件等也可以在部分环节适用在线诉讼。同 时,《规则》要求,在线诉讼适用以当事人同意、案件适宜在线办理、诉讼主体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为基本条件,充分尊重当事人审理方式选择权,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

二是明确了电子化材料的效力和审核规则

《规则》坚持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明确了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效力,对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的电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必再提交原件,有助于提升诉讼便利,降低诉讼成本。

《规则》针对电子化材料形式真实性审查和 内容真实性认定,分别明确不同的审核规则和要求,促进防范化解诉讼风险,保障在线诉讼合法规范有序。

三是确定了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

《规则》根据区块链技术的特点,确认了区块链存储数据具有推定上链后未经篡改的效力,并分别明确了上链后数据真实性和上链前数据真实性的审查认定规则,首次对区块链存储数据的真实性认定作出规则指引,这将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电子数据“存证难”“认证难”的困境,提升人民法院证据认定效率,推动完善互联网时代新型证据规则体系。

四是系统建立了在线庭审规范。

《规则》对在线庭审规则作出全面系统规定,明确了在线庭审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庭审方式,建立了线上线下庭审转换机制,并对在线庭审环境、在线庭审纪律、在线庭审公开、证人在线出庭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保障在线庭审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五是确认了非同步审理机制效力。

为进一步增强诉讼便利,《规则》允许各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以非同步方式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等诉讼活动。同时,《规则》针对非 同步庭审作出专门规定,严格限定适用范围、条件和方式,将其作为一种特定条件下的特殊庭审 形式,而并非在线庭审的常态。

六是细化完善了电子送达规则。

《规则》全面规定了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内容范围、手段方式和生效标准,确立了“默示同意规则”,将“同意”形式扩展至事前的约定、事中的行为和 事后的认可,推动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规则》明确了电子送达“到达生效”和“知悉生效” 两种生效标准,有效兼顾送达的准确性和效率性,促进审判提速增效。今天同步发布了以“互联网司法建设”为主题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一)》,集 中展现了 12 家地方法院推进互联网司法工作的探索创新和经验成效。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为推进和规范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在线诉讼规则,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诉讼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高效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审判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技术保障,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二)合法自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三)权利保障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不得随意减少诉讼环节和减损当事人诉讼权益。

(四)便民利民原则。优化在线诉讼服务,完善诉讼平台功能,加强信息技术应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统筹兼顾不同群体司法需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加强诉讼引导,提供相应司法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