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来自天纵鉴定(SKYLABS)的一个真实案例。奔驰车主王女士在4S店刚完成保养就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柳杉路北侧空地停车位发生了车辆自燃。为此消费者将生产厂家奔驰公司和其经销商一并告上了法庭。
武汉星威公司在上诉函中称本案中,王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更不能证明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与火灾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女士未完成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显然错误。法律对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非常明确,侵权责任法就此亦有明确规定,但原审法院以汽车设计制作过程复杂,普通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故不能要求其承担证明产品质量缺陷与涉案火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原审法院上述理由显然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现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星威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案第三人东驰公司(4S店)在二审中述称:同意奔驰公司、星威公司的上诉请求。涉案车辆所更换的电池非原装,该电池经我方检测相关参数及输出功率等与原装电池不符,该情况将导致线路老化,增加发生火灾的概率,故我方支持奔驰公司、星威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涉案车辆刚刚做完维修保养,正常驾驶停至地面停车位后,便发生自燃。就本起火灾起因先后做过两次鉴定,两次鉴定均已排除车内遗留火种、自燃物品自燃、外来火源、雷击等人为或外来因素引发火灾,且均确认不能排除车辆内部故障引发火灾之可能,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第二次鉴定更进一步确认系电气原件及线束老化是导致火灾的直接原因。王女士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正常使用涉案车辆,刚刚做好维修保养,当晚便发生自燃,且起火原因已确认非人为所致,故原审法院依据全案证据,再结合合乎情理的推理,认定涉案车辆系自身缺陷导致自燃正确,本院应予确认。奔驰公司、星威公司一致认为,因涉案车辆所更换电池非原装系发生火灾的重要原因,故该车自燃所造成的物损与车辆是否存在缺陷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车辆生产者、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查,在第二次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已明确排除了电池内部起火,且进一步确认起火原因为电气原件及线束老化,至于电池非原装,相关参数与原装电池相异与催生自燃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目前尚无定论,奔驰公司、星威公司对此亦无充足的证据证明,且在现实生活中,更换机动车电池不配原装等现象并非个例,因此,奔驰公司、星威公司提出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二审法院)难以采信。此外,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并无不当,故奔驰公司、星威公司提出的相关上诉理由亦无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奔驰公司、星威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与依据均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终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消费者代表向新蓦尔公司赠送锦旗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多次开庭,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也派出鉴定专家数次到庭参与质证,天纵鉴定在本案中很好的完成了法院的委托任务,协助法院基本查清了案件事实,为审判提供了合法有效的依据,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在此案终审判决生效后,消费者王女士特委托其先生(也是本案的诉讼原告代理人之一)向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送来了锦旗表示了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