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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轿车才保养就自燃,质量鉴定排除疑议消费者终获赔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334天前 | 23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鉴定专家对自燃车辆进行了检验

鉴定报告出具后,原告方认为检材在事发后就在被告奔驰公司的控制下,车辆有可能是缺失的,但对鉴定机构根据现有的检材作出的鉴定结论认可,该份报告与奔驰公司自测结论是相反的,其排除了蓄电池的原因。

被告奔驰公司对鉴定报告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鉴定机构庭审中所述的线束是指从电池的正极出来到保险盒的之间的线束。电子元件也是从电池的正极出来到保险盒之间所涉及的电子元件,而鉴定报告中第8页第4项又排除了蓄电池正负极线束短路是导致起火原因,这一段的线束就是鉴定报告中鉴定人员所表述的有问题的线束,故认为鉴定报告结论与这段表述矛盾。

对此天纵鉴定派出了鉴定专家组成员出庭质证,专家当庭解释称:根据其方至现场,发现蓄电池已经从车辆拆除,其方取样后,对残存的样本进行进一步的拆解,发现烧化的痕迹及碳化的程度是从外而内依次减轻,内部的金属箔和金属网保存良好,未发现内部燃烧痕迹,对蓄电池各个接线柱进行清理,然后检视未发现熔珠和熔痕的痕迹,所以对此排除蓄电池内部燃烧的原因。根据其方刚才的检测方法,可以得出蓄电池没有膨胀及其他内部变形迹象的结论。鉴定报告中只是排除了蓄电池正负极直接短路是导致起火原因,但不排除有其他的例如蓄电池正负极线束老化造成缓慢升温、导致温度累积造成起火等其他起火原因。
  被告奔驰公司认为根据照片显示蓄电池已经烧毁很严重,已经有缺失部分,缺失部分发生什么是不能确定的,故不能排除蓄电池本身起火。

电池的6个隔区相对比较完整

天纵鉴定专家对此解释称:从表面上看蓄电池是着火的,但经专家组成员拆解后检测,发现电池的6个隔离区比较完整,没有从内部起火的迹象,电池内部的极板和隔板有部分缺失,但其是通过着火的顺序等各个原因来综合分析、判断着火原因的,故电池内部的极板和隔板有部分缺失不影响鉴定结论。

经过一系列激烈的法庭质证和辩论,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认为: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判断危险的合理与否或者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应当包括人们有权期望的安全性,即一个善意诚信的普通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产品所应具备的安全性的期望。就机动车而言,其标准应当包括在正常情况下车辆自身的安全性,若车辆在正常行驶、停放过程中发生自燃,则很有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显然不符合上述安全标准。一般而言,造成车辆自燃的原因,不外乎外来因素、人为原因及车辆自身缺陷三类。目前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已排除遗留火种、自燃物品自燃、外来火源、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车辆内部故障引发火灾。而被告奔驰公司辩称起火原因系原告自行更换蓄电池,导致蓄电池的电气故障所致。现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已排除蓄电池内部起火,人为纵火,油路、气路、雷电导致的起火原因。结合相关鉴定报告的内容来看,应当可以排除外来因素、人为原因造成火灾。
  而汽车属于设计制作过程较为复杂的产品,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对整个生产过程的了解,难以知晓相应技术或工艺上的复杂问题,故要求普通消费者就车辆存在缺陷及其与车辆自燃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存在相关的困难。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目前原告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转而应由被告对涉案车辆不存在质量缺陷承担举证责任。现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并未得出其他可以排除因产品缺陷导致火灾的结论,被告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涉案车辆不存在缺陷。综上,本案应当推定涉案车辆系因存在缺陷导致自燃,进而造成原告损失。
  关于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一审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可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同时要求该两者赔偿。销售者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此,原告主张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武汉星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女士赔偿车价损失195,912元及赔偿车辆购置税损失14,040元;并向原告王女士赔偿交通费10,000元;同时因涉案车辆尚存在一定残值,在原告获赔后,其车价损失将已完全得到弥补,故被告奔驰公司、星威公司在履行了上述赔付义务后,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车辆现已处于第三人控制之下,不存在需由原告交付车辆的问题,两被告履行赔付义务后,即可对车辆进行处置。

对于本案一审判决,北京奔驰公司和武汉星威公司不服,继续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北京奔驰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相关鉴定报告未得出唯一且明确的鉴定结论,但原审法院据此推定涉案车辆因存在缺陷而导致自燃,该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涉案车辆已购买使用达6年余时间,更换的电池非原装电池,鉴定意见讲到电池所接的电气元件及线束老化系起火原因,故该非原装电池系引发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原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属明显不当。此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依据证据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将举证责任转嫁给产品生产商当属错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损害侵权纠纷,而本案仅产品本身损失,没有人身损害赔偿,故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奔驰公司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