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案涉鉴定意见的鉴定人确实同时在两家鉴定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仅从该鉴定人的上述行为并不能得出该三人丧失鉴定人资格的结论,亦不能得出案涉鉴定意见无效的结论。

天纵鉴定(SKYLABS)最近看到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即陕西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汉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096号案。
在此案中,其案件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同时有在两家鉴定所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因此此案当事方认为该案件的鉴定人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8条第2款关于“鉴定人应在一个鉴定机构从业”之规定,因此其所作鉴定应该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裁判要旨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8条第2款规定:“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虽然案涉鉴定意见的鉴定人确实同时在两家鉴定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仅从该鉴定人的上述行为并不能得出该三人丧失鉴定人资格的结论,亦不能得出案涉鉴定意见无效的结论,故法院将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