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新规定、更好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投诉举报处理质效,组织修订的部门规章,2025年8月6日至9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通过信访、12345热线等渠道转来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依法提起的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投诉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举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以投诉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
第四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告知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选择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途径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告知的程序、方式、期限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工作日或自然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