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谁主张谁负担”是坊间对鉴定费用承担的常见认知,但天纵鉴定(SKYLABS)需要强调的是该说法并非法定规则而且也不准确。
从法定规则来看,鉴定费用的核心承担原则为“谁申请谁预交,最终负担依裁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这一规定明确了鉴定费用的预交规则,即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需先行向鉴定机构支付费用,法院仅负责决定预交主体,不参与费用代收代付。
但预交不等于最终负担,这是鉴定费用承担的关键要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鉴定费用作为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其最终负担司法鉴定费用承担规则详解:并非绝对“谁主张谁负担”。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谁主张谁负担”是坊间对鉴定费用承担的常见认知,但该说法并非法定规则,司法实践中鉴定费用的预交与最终负担分属不同逻辑,需结合举证责任、案件结果及法律规定综合判定。厘清鉴定费用承担规则,能帮助当事人明晰诉讼成本权责,避免因认知偏差产生纠纷,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范,对司法鉴定费用的承担原则、场景适用及核心依据展开详细解读。
从法定规则来看,鉴定费用的核心承担原则为“谁申请谁预交,最终负担依裁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这一规定明确了鉴定费用的预交规则,即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需先行向鉴定机构支付费用,法院仅负责决定预交主体,不参与费用代收代付。
但预交不等于最终负担,这是鉴定费用承担的关键要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鉴定费用作为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其最终负担需法院结合案件结果、举证责任分配及当事人过错程度综合判定,常见情形为败诉方承担全部或主要鉴定费用,若双方均有责任,则按责任比例分担。
不同鉴定场景下,费用承担规则存在具体适用差异,这也是司法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对于诉讼中法院委托的鉴定,是最常见的鉴定类型,严格遵循“申请预交、裁判定责”原则,如合同纠纷中的笔迹鉴定、产品质量纠纷中的质量鉴定,均由申请方先行垫付,若鉴定结论印证申请方主张,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若鉴定结论未印证申请方主张,申请方需自行承担费用。
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费用一般由委托方自行承担,除非对方当事人认可该鉴定意见,或法院经审查后采信该鉴定结论并判令对方承担。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案件,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等,因举证责任由被告方承担,相关鉴定申请多由被告方提出并预交费用,若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无过错,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反之则由被告方负担。
重新鉴定的费用承担需区分情形判定,法院认为原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鉴定机构无资质等情形,需要重新鉴定的,费用负担由法院根据过错情况决定;若因原鉴定机构过错导致重新鉴定,原鉴定费用应予退还,新鉴定费用由原鉴定机构或过错方承担。此外,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鉴定机构应退还鉴定费用,该部分费用最终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在行政、刑事案件领域,鉴定费用承担规则与民事案件存在明显区别。公安、检察等办案机关依职权开展的鉴定,属于法定办案程序,相关费用由办案机关承担,无需当事人支付;若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费用由其自行承担,该鉴定意见若被办案机关采信,也不改变费用负担主体。
鉴定费用承担规则的核心法律依据,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条款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作出了补充规定,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预交义务,第三十九条对重新鉴定的费用负担作出了细化,为法院判定鉴定费用最终归属提供了具体裁判指引。
综上,司法鉴定费用的承担并非简单的“谁主张谁负担”,而是分预交和最终负担两个阶段的复合规则。当事人在参与诉讼并提出鉴定申请时,需先行履行预交义务,同时可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对方承担鉴定费用,由法院结合案件审理结果作出最终裁判。准确把握这一规则,既能帮助当事人合理预判诉讼成本,也能保障自身合法的费用追偿权利,推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