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促销中的赠品本质是交易的一部分,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已隐含对赠品的对价支持。商家随意承诺却不兑现,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也破坏了市场诚信秩序。

在商业促销中,“买即赠”“满额赠”等活动屡见不鲜,不少消费者却遭遇“承诺的赠品迟迟不到位”“赠品与宣传不符”的困扰。此时,一个关键问题浮出水面:赠品看似是“无偿福利”,消费者是否有权单独就其未兑现主张权利?天纵君(SKYLABS)的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商家的赠品承诺构成合同内容,消费者便享有独立的权利请求权,这一结论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实践支撑。
2023年7月,王某到临沂某汽车公司选购某品牌电动汽车,该汽车公司销售人员向王某承诺购买案涉车辆即赠送京东购物卡2000元和空调一台(价值1000元),王某遂于当日支付全部购车款。后该汽车公司将涉案车辆和空调折价款1000元交付给王某,但迟迟未予兑付2000元京东购物卡,经商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多次调解未果,王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临沂某汽车公司支付其现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临沂某汽车公司之间形成的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王某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购车款,临沂某汽车公司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临沂某汽车公司向王某承诺购车即赠送购物卡,本质上是将汽车和赠品进行了绑定销售,赠品应视为汽车买卖合同的一部分,由销售方按约定履行义务。现临沂某汽车公司未向王某兑现2000元京东购物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某要求临沂某汽车公司支付其现金2000元的主张,合理合法,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商家的宣传承诺已构成合同义务,未兑现即属违约,消费者有权单独要求其履行或赔偿。
消费者单独主张赠品相关权利,有着充分的法律支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不得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若商家以赠品为噱头诱导消费,却未按承诺兑现,不仅违反合同约定,还可能构成欺诈。上海某商场曾推出“消费满5000元赠高端行李箱”活动,消费者李先生消费6200元后,商家却以“行李箱已赠完”为由,提出用价值不足百元的小礼品替代。李先生拒绝后,商家辩称“赠品不设保障”,但法院最终认定商家构成欺诈,判决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支付三倍价款赔偿。这一案例明确,赠品并非“额外福利”,其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可单独就欺诈行为主张惩罚性赔偿。
实践中,消费者主张权利需满足两个核心前提:一是赠品承诺明确具体,二是已满足获赠条件。广州消费者陈女士在某直播间购买护肤品时,主播承诺“前100名下单赠同款小样3件”,陈女士下单后发现仅收到1件小样,客服称“活动规则已变更”。但陈女士留存了直播录屏和订单截图,证明自己符合获赠条件,最终通过12315投诉成功,商家补发了剩余小样并赔偿了差价。这一案例提醒消费者,留存宣传页面、促销广告、订单截图、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是主张权利的重要基础。
当赠品未兑现时,消费者可按步骤维权:先与商家协商沟通,明确提出兑现赠品或赔偿损失的要求;协商无果后,向12315平台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督促商家履约;若损失较大或商家拒不配合,可单独就赠品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明确的是,“赠品”不能成为商家免除责任的借口。商业促销中的赠品本质是交易的一部分,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已隐含对赠品的对价支持。商家随意承诺却不兑现,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也破坏了市场诚信秩序。因此,消费者应正视自身权利,在遭遇赠品未兑现时勇敢维权,而商家更应恪守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健康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