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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现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196天前 | 2215 次浏览 | 分享到:

火灾登记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告知内容及告知情况在火灾登记表注明,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无明确的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火灾登记表中注明。

第十七条 火灾登记后,负责登记的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交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存档。

第十八条 当事人需要火灾情况证明的,可以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提供火灾登记表。

第十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消防救援机构在登记火灾信息后可以不再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一)直接经济损失轻微的;

(二)没有人员伤亡的;

(三)没有放火嫌疑的;

(四)仅一方当事人且无赔偿纠纷的;

(五)当事人不需要火灾事故认定的。

直接经济损失轻微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确定,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备案。

对符合第一款情形,火灾当事人在火灾登记时未提出火灾事故认定要求,后又认为需要认定的,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在火灾后三日内向负责管辖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火灾事故认定。

火灾登记后需要继续调查的火灾,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调查:

(一)火灾事实清楚,当事人没有异议的;

(二)没有人员伤亡的;

(三)没有放火嫌疑的;

(四)直接经济损失预估在五十万元以下的。

发生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商业综合体、图书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等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或申请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当场或者三日内送达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当场制作并送达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制作后二日内报所属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调查:

(一)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有异议的;

(二)有人员伤亡的;

(三)存在放火嫌疑的;

(四)直接经济损失预估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发生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商业综合体、图书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等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适用一般程序调查的。

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火灾事故,发现符合前款情形的,应当立即转入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询问、指认、勘验等调查取证工作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第二十五条 封闭火灾现场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调整现场封闭范围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重新公告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并调整警戒标志。

解除封闭火灾现场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作解除火灾现场封闭公告并张贴在火灾现场。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依照有关执法证据规则收集、调取和保全火灾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