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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现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196天前 | 221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节 现场勘验

第二十九条 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技术标准,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与火灾有关的证据。

勘验火灾现场时,应当确定勘验负责人,并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个人或者当事人现场见证。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现场录像。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见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名。

第三十条 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尸体表面进行观察并记录,对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 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二)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见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三)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由封装人、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见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根据调查需要,可以进行调查实验。调查实验应当照相或者录像,制作调查实验报告,并由实验人员签名。调查实验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实验的目的;

(二)实验时间、环境和地点;

(三)实验使用的仪器或者物品;

(四)实验过程;

(五)实验结果;

(六)其他与调查实验有关的事项。

第三节 检验、鉴定

第三十三条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认定评估。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检验、鉴定、认定、评估和公估意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出具意见的机构及其人员是否具有资质、资格;

(二)出具意见的机构及其人员是否盖章签名;

(三)出具的意见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结论正确性的情形。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第四节 火灾损失统计

第三十六条 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负责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认定、评估、公估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制作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消防救援机构统计的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数据不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第三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认定火灾原因,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第三十九条 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基本情况,包括接警时间、起火场所及地址和人员伤亡、火灾损失概况等内容;

(二)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