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在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并根据案件需要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意见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资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放火罪的案件,应当一并移交火灾现场。
第五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移送涉嫌放火罪的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决定立案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补充调查,属于火灾事故的,及时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移送审查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五十三条 发生有人员死亡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火灾暴露的问题和教训开展调查,分析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报送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火灾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当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二)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火灾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或者一百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死亡,或者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伤,或者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规定中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应急管理部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