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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轿车才保养就自燃,质量鉴定排除疑议消费者终获赔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333天前 | 2334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鉴定专家在现场勘验中

 2011年8月10日,王女士向武汉星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型号为梅赛德斯奔驰BJ7182VL的小轿车一辆,价税合计为39万元并另付车辆购置税35,100元。2018年5月15日下午,奔驰车主王女士将上述车辆送至4S店东驰公司做A类基础保养。但刚完成保养就在5月16日凌晨3时许,上述车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柳杉路XXX弄XXX号北侧空地停车位发生自燃。
  2018年5月29日,上海市浦东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沪浦公消火认简字﹝2018﹞第XXXXXXX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对于起火原因认定为“起火部位位于该车辆右侧引擎盖靠近副驾驶(引擎盖内部),起火原因排除了遗留火种、自燃物品自燃、外来火源、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但不能排除车辆内部故障引发火灾。

为此王女士(本案原告)将奔驰轿车的生产方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本案第一被告)、销售方武汉星威公司(本案第二被告)全部告上法庭,同时将本案中负责保养的4S店上海东驰汽车有限公司列为了案件第三人。

王女士认为其向被告星威公司购买了由被告奔驰公司生产的车辆型号为BJ7182VL的小型客车一辆(发动机号:XXXXXXXX)。2018年5月15日下午,原告将车辆送至第三人东驰公司康梧路店做保养(小保养及清洗空调),保养结束后,原告将车停回家中,次日凌晨3时许,原告车辆发生自燃,经过邻居及消防部门现场处置,火势被控制并被扑灭。嗣后,按照奔驰公司及东驰公司的要求,将车辆送至东驰公司检查并封存。2018年5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对于起火原因认定排除了遗留火种、自燃物品自燃、外来火源、雷击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车辆内部故障引发火灾。原告认为,因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原告产生直接损失,现有资料可以证明原告对于产品使用不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故王女士要求被告奔驰公司、星威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车辆自燃损失人民币235,340元,共同赔偿原告车辆购置税损失21,180.60元及支付原告交通费、原告误工费、原告油费损失、洗车费、保险费、车辆保养费等各项损失。

被告奔驰公司辩称涉事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出厂时附有合格质量书,原告提供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涉事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该认定书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并不具有鉴定资质,有关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该车辆购买已经7年时间,远超过质保期即使有线束老化问题,也是正常现象,线束老化导致火灾,也不是本被告的责任。作为生产商,不再具有质保义务。原告车辆购买时间较长,应该定期对车辆线束进行保养和检测。原告所提的其他诉请与本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由本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车辆销售方星威公司辩称,原告所购买的车辆确系在本被告处购买,但该车辆购买已近7年时间,在此过程中原告是否按时保养,是否合理驾驶都会影响车辆的使用状况,本被告已经在车辆售出时向原告提供车辆合格证书,已经充分证明售予原告车辆是合格的。本被告无需承担相关责任。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先证明其车辆自燃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质量缺陷存在因果关系,但就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能起到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证明作用,从法律性质上看,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只属于行政法律文书,并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司法鉴定结论。公安消防机构并非产品质量的鉴定机构,不具备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的资质和能力。综上,星威公司认为王女士在未能完成举证证明车辆自燃是车辆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全部诉请。

第三人东驰公司则述称本案系产品侵权责任纠纷,第三人作为4S店,已经履行了维修、保养的工作,不存在过错,其余同意北京奔驰公司和武汉星威公司的意见。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奔驰公司出具了其于2018年7月6日对涉案车辆自己所作的检验报告,奔驰公司自己的检验结论为“根据火灾痕迹,可以确定起火位置是在蓄电池单元区域。该区域的所有部件均严重烧毁。在起火点区域,这种情况下火灾很有可能是蓄电池本身的电气故障引起的,比如蓄电池内部或外部短路。受损蓄电池并非原装蓄电池。”以此证明涉案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起火原因是因为原告自行更换蓄电池,导致火灾发生。

原告则对奔驰公司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且认为车辆在事发前一天的A类基础保养和2017年9月12日的B类大保养时,第三人东驰公司并未书面提示过原告,车辆的蓄电池不是原厂或告知需要更换蓄电池。第三人东驰公司也确认了原告关于涉案车辆在其司保养之事实,但东驰公司当时检测时只是发现电池参数不对,不是原厂的,并未发现蓄电池存在问题,且保养不涉及电池检测,故未告知原告方蓄电池不是原厂和需要更换蓄电池。
  为尽快搞清争议事实,一审法院特依法委托了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即“天纵鉴定”) 对本案争议车辆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与产品质量鉴定。2019年2月13日,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案件专家组经过现场勘验、样品检验等程序后签发了鉴定报告,其鉴定意见为:机动车根据现场查勘,排除蓄电池内部起火,人为纵火,油路、气路、雷电导致的起火原因;不排除涉案车辆蓄电池所接的电气原件及线束老化是导致这次起火事故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