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消费环境建设
第六十七条 本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全面提升消费繁荣度、活跃度和便利度,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竞争力、美誉度的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第六十八条 本市着力创造高品质商品和服务供给,对新型消费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吸引更多国际国内知名商业主体和消费品牌集聚,引导和鼓励经营者创新消费模式和业态,引领带动消费升级,不断满足消费者新的需求。
第六十九条 本市加强市场秩序、商品和服务质量、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综合监管和治理。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主体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商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加强新型消费业态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制定。
本市推进消费环境评价、商务诚信指数测评,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加强消费品牌建设、培育品牌文化,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第七十条 本市优化城市商业设施布局,统筹大型商业设施和社区商业设施建设,以城市更新促进功能更新,提升消费便利度。
本市支持加快无障碍环境和母婴设施建设,鼓励数字智能化应用的适应性改造,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母婴群体等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消费环境。
本市加强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有序推动消费场所的多语种标识和服务,提升消费服务的国际化水平。
第七十一条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引导、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合法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规则、相关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相关内容应当征求政府主管部门、消保委以及消费者等的意见。
本市鼓励行业组织会同市消保委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指引,探索建立避免形成消费欺诈的行为指引、保障消费者获得法律救济的行为指引。
第七十二条 本市开展消费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验结果等信息,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
本市建立健全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推动食品、文化旅游等消费领域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完善社会监督评价机制。
第七十三条 本市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七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明示服务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标明真实名称、标记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增加消费者费用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或者未出示相关材料的,或者未向消费者履行合理告知义务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对平台内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作明示的。
第七十七条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核验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或者未保存复印件,不能向查询场内经营者、承租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或者未依法公示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经营项目等事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未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商品或者服务分布、提供数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篡改抽取概率、改变抽取结果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九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