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获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1日修订通过,并正式公布,此新版条例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短缺商品数量或者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计价依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提供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第八十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提供有关记录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数据等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相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第八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例执行。
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